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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业登记程序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须知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须知   税款征收

开业登记程序

  1、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经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集体所人制企业、联营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及其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应提交资金担保证明)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聘职文件,附有照片的履历表);
  (6)住所和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附房产权证或房屋租凭协议。房屋租凭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例如生产经营药品,必须有卫生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证;经营印刷业的,必须有公安部门发给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2、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聘职文件;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联营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1)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联营组织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联营成员共同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4)联营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联营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联营成同一致同意的章程;
  (7)联营各方投资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
  (8)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件及履历表(附相片1张);
  (9)住所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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