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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试验区党政群机关
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干部绩效考核体系,促进全区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参照《揭阳市市直单位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区直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正副股级干部和镇、街道机关内设机构正副股级干部。
第三条 中层干部绩效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单位领导班子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以中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服务工作中心、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础,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分四项内容:
(一)遵守规章情况。即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法行政,是否认真执行和贯彻落实区委、区管委的决策、决议,是否遵守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单位的其他工作制度等。
(二)文明服务情况。即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和积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是否主动改进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工作绩效情况。即是否按照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量,扎扎实实、有计划、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否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廉洁自律情况。即是否坚持办事公开、廉洁勤政,是否自觉遵守廉政规定和接受监督。
第五条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对象述职。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认真总结,客观评价,撰写2000字左右的述职材料,在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
(二)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测评会,参加测评人员为所在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参评人员对照被考核对象的述职报告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测评。遵守规章、文明服务、工作绩效、廉洁自律情况,分别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测评。
第六条
计算考核成绩。测评实行量化计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占35分,其他干部职工测评占65分。遵守规章、文明服务、工作绩效、廉洁自律的计分权重为20、20、40、20;每个项目中的“好”、“较好”、“一般”、“差”的得分分别为1、0.8、0.6、0.4。对于投弃权票的,该项视为“一般”档次处理。
每项测评分=(“好”个数×1+“较好”个数×0.8+“一般 ”个数×0.6+“差”个数×0.4)÷有效测评票×计分权重。
考核成绩=领导班子测评得分×35%+其他干部职工测评得分×65%。
计分时,各项数据保留小数点后2位,考核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
第七条 审定考核成绩。考核对象按考核成绩高低进行排名后,由各单位审定。
第八条
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成绩在平均分(单位所有考核对象考核成绩的平均分,下同)的90%以上,根据分数高低,按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15%的比例,确定“好”等次人员,其余人员确定为“较好”等次;考核成绩在平均分的80%-90%确定为“一般”等次;考核成绩在平均分的80%以下确定为“差”等次。单位考核对象特别少的,参照上述办法由各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对象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制”工作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评为“差”等次。因其他原因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和所受处分档次评为“一般”或“差”等次。
个人因机关效能被投诉,经调查确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评为“好”等次,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确定评为其他等次。区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
所在股室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股室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好”等次。
第九条
提任不足半年或因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不纳入绩效考核,视为“较好”等次。被区委、区管委抽派参加中心工作超过6个月的,不纳入绩效考核,原则上视为“较好”等次;有突出贡献,被区委、区管委表彰或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定为“好”等次。
第十条 公示。考核成绩、确定等次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备案。各单位将考核结果分别报区考核办备案,由区考核办综合汇总。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区予以通报表彰,所在单位给予每人500元的奖金奖励。对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党组织向区委推荐上一级职务的人选,必须是最近一次绩效考核等次为“好”的干部。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单位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轮岗,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考核结果为“差”等次或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单位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降职降级使用,自考核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三)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评选先进挂钩。绩效考核等次是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应从绩效考核为“好”等次的人员中产生;绩效考核为“较好”等次的,年度考核评为称职等次;绩效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评为称职等次,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等次,连续三年为“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绩效考核为“差”等次的,年度考核根据具体情况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绩效考核为“一般”或“差”等次的人员,下一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已经上报为表彰人选尚未批准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对象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考核严重失真失实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区直党政群机关和镇、街道机关其他股级以下干部的绩效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表:揭阳试验区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绩效考核民主测评表
主题词:干部管理 绩效考核△ 办法 通知
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党委办公室 2008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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