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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试验区影响机关效能行为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揭阳市影响机关能效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中共揭阳试验区委、揭阳试验区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承担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各级机关必须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能建立、完善、实行并公开下列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
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限时办结制。各级机关承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及日常政务活动,必须在规定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能够提前办结的必须提前,对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没有明确办事时限的,要合理确定标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同时报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备案。
办事公开制。各机关应明确和公开办事职责、依据、程序、条件、时限、结果、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
持证上岗制。各机关应制发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和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放置在办公桌明显位置或佩戴胸前;工作人员外出执法时,应按有关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有关执法证件。
首问负责制。外来办事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文明礼貌,耐心了解情况,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立即予以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业务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引导服务。
服务承诺制。各机关应该根据本单位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次告知制。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重要岗位AB角制。各部门对重要岗位必须确定A、B角。对涉及的许可事项,如主要负责人A角外出时间超过一天,须委托B角行使有关职能。
否定报备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制度。
首受负责制。涉及审批特别是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由首受部门负责办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部门,限时办结,反馈申请人。
部门会商制。在办理审批事项特别是涉及许可过程中,遇到涉及多个部门的疑难问题,应及时进行部门协商,协商的牵头人,应为出现疑难问题的部门,如果部门间难以协商,应报上级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建立部门之间定期交流的常规平台和不定期协调的应急平台,做到多沟通、多交流,不推诿、不拖拉。
第五条 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过责相当,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机关应当将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目标考核和岗位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或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违背上级方针、政策、决定、决议,或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决定、决议贯彻执行不力或应付了事,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以非参会对象代替参加会议等的;
(三)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或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单位其他重大事项等重要情况不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五)不落实行政管理和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办事效率低下,增加管理服务对象办事成本或者难度,或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建设出现问题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办事公开,损害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或不按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解答、不受理或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处置不当的,或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办文办事过程中遇到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或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转办的或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效能投诉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的;
(十)应通过行政电子监察系统报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数据而不报送或者不及时报送,规避监督的;
(十一)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和质量低下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管理或业务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依法公示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四)不依法举行听证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五)不按法定条件、期限实施许可的;
(六)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将一个许可程序分解成若干程序实施许可的;
(七)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八)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九)其他违反许可规定,贻误许可申请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擅自实施征收的,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时限、增设征收项目、改变征收标准的;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征收,或者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只行使征收权力不履行服务和告知义务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范围实施检查的;
(二)违反区委、区管委关于涉企检查的规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或在检查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的;
(四)不出示合法有效执法证件或执法人员少于2人实施检查的;
(五)借检查之机为本机关、本人、亲友、他人谋取私利,或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六)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二)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三)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四)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其他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机关内部事务和日常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外服务及窗口单位不按规定佩证或置牌上岗,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或者贻误管理服务对象办事的;
(三)违反机关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四)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七)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八)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九)向管理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其他强令管理服务对象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十)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一)发现本机关存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损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效能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第十五条 效能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者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直接实施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因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被追究直接责任的,一般应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擅自作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持错误意见包括赞成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违反规定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效能责任追究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效能告诫;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免职;
(八)降职;
(九)责令辞职或辞退;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据错误事实、性质、情节,给予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七条 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必须认真分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适当公开。
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较小损失或者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处理,给予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较恶劣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降职处理,给予领导责任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停职检查、免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责令辞职或辞退处理,给予领导责任者免职、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处理。
责任人受调离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后一年内,再受通报批评2次或者受到效能告诫以上责任追究的,应予责令辞职或者辞退。
责任人因效能问题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降职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或者出现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辞职或辞退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令辞职或辞退。
借调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立即退回原单位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临时聘用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解除聘用。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给予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要对告诫期内的整改情况写出小结,经主管部门考核,有明显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无明显改正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没有改正而且态度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
第二十九条 机关出现影响效能的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该机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并责成该单位的“一把手”在相关大会上作公开检讨。
第三十条 因效能责任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效能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效能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刁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五)同时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效能责任人能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效能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由于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由于管理服务对象不配合,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四)由于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过错后果发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五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区、镇(街道)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效能领导小组)是效能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
区、镇(街道)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中心和区直部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机构为效能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办事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区效能办、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中心
1、对涉及区委、区管委直接管理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问题,经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区委、区管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2、非区委、区管委直接管理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或转镇(街道)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中心调查处理,也可由区效能办、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中心直接调查处理;
3、区效能办、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中心在督察暗访中发现的违规线索和直接受理的群众投诉,可转交有关单位调查处理,也可直接调查处理。
4、区效能办、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中心发现下级机关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变更其处理结果。
(二)区直部门效能办或指定的专门机构
1、对直接管理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问题,经本部门效能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效能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研究做出决定后,办理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并报区效能办、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中心备案;
2、对区效能办、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中心要求调查处理的效能责任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区效能办、区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同意后,办理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
3、涉及区委、区管委直接管理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问题,应及时转区效能办、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中心受理。
(三)镇(街道)效能办及指定的专门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关效能工作机构聘请的机关效能监督员,有权向机关效能监督投诉机构反映和转递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投诉,并了解、反映和转递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上级垂直管理的驻试验区单位在效能监察和机关作风建设中受到群众投诉的问题,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的关系不在本地的,由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机构视情况转交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或派员配合该单位调查核实。由垂直管理单位调查处理的,应将结果报同级效能监督投诉机构。效能监督投诉机构配合调查核实的,如果经调查确有问题,由效能监督投诉机构建议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效能监督投诉机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批评,责成整改,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告诫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同级效能监督投诉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
(一)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各种处理,各级效能办都必须予以记录存档;必须将处理决定制作成规范性文书,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要在处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注明收到日期。被处理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经办人员应在处理决定书上予以注明。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没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三)各级效能办和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投诉中心必须将所办理的各种效能责任追究,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人事局和有关任免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作出的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查,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或法律规定的受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受理复核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对上述复查、复核、申诉程序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复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效能责任追究与有关人事管理的关系。
机关工作人员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同一年内分别被通报批评和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同一年内被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职务;被降职后,一年内又被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并予以辞退;连续两年因受效能责任追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
因被效能责任追究,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扣除当年相应的各类考核奖金。
被通报批评处理的机关或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受到效能告诫以上处理的,自处理决定之日起,该机关一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离原工作岗位。
给予停职处理的,应立即停止其职务,20个工作日内另行安排岗位。
给予免职处理的,应立即停止其职务,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给予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处理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有法律规定不得辞退的情形的,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给予辞退处理的,根据上级的规定,5年内在揭阳市辖区内的机关不得重新录用。
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处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组织处理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存入被处理人的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效能责任问题的调查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效能责任追究机构应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效能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效能责任问题的投诉、检举;
(二)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委以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中发现的效能责任问题,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四)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问题或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效能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四十三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效能投诉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效能责任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效能责任追究机构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与投诉人、检举人、被调查对象、被追究人员或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或按照规定必须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实行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办事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机关单位正职及副职领导人;审核人,一般指机关内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该办事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四十八条 各地各机关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机关效能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党委办公室 2008年7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