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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在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三资”、“三来一补”工业企业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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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经财政、税务机关确认的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内销工业企业年实缴增值税在30万元以上、出口供货工业企业年实缴增值税在80万元以上的,全年实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度实缴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部分,下同),由财政部门全额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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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个会计年度,所征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回拨,第二年起按前款优惠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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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省级鉴定科技成果产品和新产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国际质量评审组织质量认证产品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期满后三年内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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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凡在试验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联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从投产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回;第四年至第五年,税务机关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回50%。凡在试验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资”企业,除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外,
期满后三年内所缴纳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税务机关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回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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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属工业用地优先办理征地手续,每亩地价10.5万元(不包括土地平整费),特殊项目如高科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征地100亩以上的用地,价格可给予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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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试验区投资固定资产(指厂房和设备)的工业项目,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给予以下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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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市政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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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不含500万元)工业项目,市政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7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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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工业项目,市政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6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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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工业项目,市政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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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市政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4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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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临时性建筑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每亩按2万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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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经市级以上立项)所需征用地,市政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4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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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工业企业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扩大生产规模所需征用地,市政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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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工业规划区内所办工业企业,安装水管管道口径在100mm(4寸)以上的可减50%征收用水开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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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引进工业项目到我区落户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按投产后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2‰一次性奖给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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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企业引进的各类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为各类到我区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调动、档案工资套改、职称评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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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实行行政事业性规费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区统一设立收费窗口,杜绝政府有关部门多头收费和乱摊派等弊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每季向区指定的收费窗口缴费,收费窗口应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并如实在《缴费卡》上填写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和收费员姓名。各级监察、法制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督。对逾期不缴费者,由行政职能部门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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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验区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措施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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